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参阅 -> 法官说法

对探望权行使的问题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6-11-25 10:26:24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进步,离婚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愈发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因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且无相应的司法解释细化,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探望权争议,成为困扰司法审判实践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往往存在较大争议,能够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的情况不常见。争议涉及的内容主要为:

1、探望的时间问题。有的当事人要求每周探望子女一次,探望的时间要求一天或二天不等。有的当事人要求每月探望子女一次,并明确要求在周末或节假日探望。有的当事人要求写明探望活动开始及结束的具体时分以便利于执行。

2、探望的地点问题。有的当事人要求将子女领走,要求在探望时间段内让子女在其居住地生活,有的要求将子女领到公园或旅游、娱乐、餐饮景点实施探望活动。有的当事人要求行使探望权一方在探望结束后将子女送回有抚养权一方的居住地,有的要求将子女直接送到教育机构等等。

在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或协议框架的情况下,由于缺乏相应的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如何判决,成为困扰法官的问题,必然也成为当事人不服裁判的重要因素。

笔者建议,通过应司法解释或裁判标准规范等方式细化法律规定,规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次数上限,及探望权行使的可选择性地点,探望活动的监督等内容,以解决实践中的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多样等问题,减少当事人的争议,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1、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可按月为单位规定次数下限,按周为单位规定次数上限,每月应保证至少行使一次以上,但每周应不超过一次。探望的时间,应避免影响子女的正常学习,应选择在休息日、节假日进行,可规定探望开始的时分及结束的时分。

2、对探望的地点,可规定根据子女一方年龄大小及健康情况等具体情形,选择(多选)在行使探望权一方居住地、子女的受教育学习机构所在地、行使探望权一方父母居住地所属的县、市范围内进行。

3、可规定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专门机构对探望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监督。该专门机构可受理相关当事人对探望活动的投诉,该专门机构在必要情况下,可要求行使探望权一方报告探视活动的情况。该专门机构可向人民法院作出探望活动不利于子女健康的建议或评估,作为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依据。

责任编辑:gyfy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574854 位访客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