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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利用案前诉讼保全手段, 促使双方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2022-02-08 14:55:54


一、基本案情

原告巩义市某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河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21年7月7日申请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支付原告货款2,673,932.46元;2、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 170,117.73 元(暂计至 2021年7月1日),上述二项合计2,844,050.19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河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供销合同》,协议中约定:原告作为卖方向被告出售不同规格、型号、单价的铝板。铝板的计价方式为铝绽执行价加上加工费,铝绽价执行下单当天长江铝筑均价。经计算,被告欠原告款未付。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2021年7月9日本院作出了(2021)豫 0181 民初 4657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河 南 某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在 金 融 机 构 的 存 款2,844,050.1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本院网络查控为准)。

2021年7月28日,经法官组织双方调解,迅速达成了还款协议,当日,原告申请解除对河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河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案件调解结案。

二、典型意义

双方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以最快速度解决纠纷,化解双方矛盾,是衡量当地司法对于营商环境营造的一项重要指标,企业到法院诉讼后,法院利用诉讼保全手段,查封住被告财产,被告在财产受限的情况下,与原告迅速达成了还款协议。本案系法院利用法律手段对双方纠纷进行较快处理的案例,典型意义在于用足用好诉讼保全措施,能促进纠纷的调解,发挥法律促进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巩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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