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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巩执字第1477号

申请执行人常保胜,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丽君,女,1978年4月19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丽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丽君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丽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丽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卫兵审判员魏化冰

审判员 李   喜   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曹   跃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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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