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简介 -> 规章制度

《队伍建设规范》之七

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05-04-05 02:10:03


    第八十一条    我院实行部门每天签到与院值班领导检查、人事科不定期抽查签到相结合的考勤办法。

    第八十二条    我院干警要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做到正点、满勤,有事请假。

    第八十三条    干警有事、有病请假应写出请假条并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3天,由主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由院长审批(请病假需持医院诊断证明书)。

    年度公休假审批,党组成员按市委要求办理。中层干部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其它干警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请假手续审批后应交到人事科备案。假期完毕应及时到人事科销假。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因公出差需有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人事科备案。

    第八十四条    上班迟到人员到岗后应及时到人事科说明情况,没有按时签到又没有说明情况的按旷工处理,上班前因公务活动有可能影响按时上班的,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前到人事科备案。

    第八十五条    干警迟到、早退的,除按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扣分外,另外每次扣发季度岗位津贴10元。

    请事假每天扣发季度岗位津贴5元,一个季度内累计超过20天的取消季度岗位津贴。

    请病假每天扣发季度岗位津贴2元,一个季度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取消季度岗位津贴。

    旷工每天扣发季度岗位津贴20元,一个季度内累计超过3天的取消季度岗位津贴。

    第八十六条    干警未按规定要求参加集体活动迟到、早退、旷工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第八十七条    旷工3天以上14天以下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下岗学习;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参照《公务员管理条例》予以辞退。

    第八十八条    干警请事假、病假的可以用当年度公休假冲抵,冲抵不完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年度公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8735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