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桥上化工厂职工李光明,2005年12月29日在上班时与厂长崔光敏之子崔光成发生口角,一怒之下提出辞职,之后因为应补发的节假日工资问题厂家发生纠纷,并先后巩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律面前,却以败诉而告终,详细内容............
2006年4月10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巩义市桥上化工厂职工李光明与该厂之间劳动争议一案,庭上当场宣判,原告李光明败诉,驳回其要求被告支付节假日工资20360及工龄补助5400元共计25760元的诉讼请求。
源起口角纠纷
李光明原是巩义市毛纺厂退休职工,退休后于1997年9月到被告巩义市桥上化工厂上班,作仓库保管员。当时双方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口头约定实行日工资制。2005年12月29日,李光明在上班时与厂长崔光敏之子崔光成发生口角,之后,李光明向崔光敏提出,崔光成必须给其道歉,如不能满足要求,就不再上班。崔光敏表示不能满足李光明的道歉要求,可以考虑给其调换工作岗位,但遭到李光明的拒绝,李光明从此便不再到被告单位上班。崔光敏此后又专程到李光明家里请其回厂上班,遭到李光明拒绝。2006年2月9日,李光明向巩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书,申请仲裁被告支付原告1997年9月到2005年12月的加班费20360元及工作九年的工龄补助5400元,巩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以申诉时间不符合申请仲裁的实效规定为由决定不与受理,李光明遂上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
法庭辩驳
原告李光明在法庭上诉称:自己于1997年9月至2005年12月30日在被告厂当仓库保管员,月工资600元。其间从没有休息过节假日,被告也没有给过自己加班费,也从未给自己交过必须依法参加的社会保险。被告于2005年12月30日把自己辞退。根据劳动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李光明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己应补发的节假日工资20360元及工龄补助5400元共计25760元。
被告崔光敏辩称:原告李光明就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劳动部门仲裁,因李光明的申请已超过法定的期限未被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当驳回李光明要求支付节假日工资20360元的诉讼请求;李光明到厂里工作时,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上班时天数计算,实行日工资制。连年来,并未拖欠过李光明的工资。李光明是退休职工,已经享受着劳保待遇,再要求自己为其办理劳保手续于法无据。李光明离开单位是自己不愿意上班,而不是把李光明辞退,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李光明要求支付工龄补助54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至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原告李光明在2005年12月29日因与被告单位职工发生口角而辞职,并与2006年2月9日向巩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对被告应补发原告自1997年9月至2005年12月的加班费20360.5元以及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给原告工龄补助5400元进行仲裁。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补发原告自1997年9月至2005年12月的加班费20360.5元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时效。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调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是,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发布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8条的规定,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相应损失。该通知第20条还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原告李光明离开被告单位的行为属于自动离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可以不给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龄补助54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依据上述情况,巩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参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光明要求被告支付节假日工资20360及工龄补助5400元共计25760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