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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规范》之九

干警福利待遇规定

  发布时间:2005-04-05 02:13:07


    第一百○五条    我院干警按规定享受年度公休假、婚假、产假等:

    工龄满5年不满15年的,年休假10天;工龄满15年以上的,年休假14天;工龄不满5年的,不享受年公休假待遇;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假期不含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增加18天;产假3个月,实行晚育的增加3个月,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

    第一百○六条    因工作需要,由本院派出学习、进修的干警,享受与在职干警同等待遇。

    第一百○七条    凡本人申请经我院批准到高等院校(其他培训机构)学习、进修的干警,时间超过六个月的,需持高等院校(其他培训机构)录取通知书,到人事科登记备案,本年度不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进修、培训期间不享受我院各项福利待遇。工资照发。

    第一百○八条    因病请假,生活待遇按照豫人薪(99)14号文件执行,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下,享受我院各项福利待遇;病假2—6个月的取消我院各项福利待遇,可以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取消我院各项福利待遇,不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参加年度评先。

    第一百○九条    因事请假,具体工资待遇按照豫人薪字(99)14号文件执行。

    事假不超过15天的,享受我院各项福利待遇,可以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并可定为优秀等次。

    一次事假15--30天的,期满当月不享受我院各项福利待遇,一年累计请事假达到15--30天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事假超过30天的,事假期间不享受本院福利待遇,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配偶晚育护理假、婚丧假,探亲假的,假期内享受与在职干警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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