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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规范》之十

下岗学习规定

  发布时间:2005-04-05 02:14:37


     第一百一十条    我院干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下岗学习:

     1、严重违反审判工作纪律的;

     2、犯自由主义,危害团结的;

     3、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

     4、业务知识考核不合格的;

     5、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6、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干警下岗学习由院党组做出决定,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下岗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一百一十二条    干警下岗学习期间,由政治处负责管理,政治处根据不同情况安排下岗干警的学习内容,下岗干警每天要写出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同时还应积极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警下岗学习期满后,由政治处组织对其进行考试考核。经考试考核称职的,给予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不称职的继续学习,期满仍不合格的,应限期调离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干警一年内出现二次以上,下岗学习情形的,应限期调离或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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