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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规范》之十一

辞职辞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04-05 02:17:04


    第一百一十五条    我院干警要求辞去法院工作的,可以申请辞职,申请辞职需用书面形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

    2、我院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3、任免机关审批后,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辞职的人员。

    4、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我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因不胜任现职工作或者因机构调整、回避、职位轮换等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统一安排的;

    3、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4、不履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义务,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人民法院纪律,又不宜给予开除以上处分的;

    5、符合中共巩义市委巩发[2003]6号文件中有关辞退情况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纪问题,不适合继续在人民法院工作,但尚达不到辞退以上处分条件的;按照我院干警下岗学习的有关规定,学习期满仍不合格者;限期3个月内自行联系调离法院;逾期不调离的,按辞退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辞退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人事科同纪检组、监察室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报院政治处,由政治处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2、院党组决定后,由人事科填写《辞退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3、任免机关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人员办理其它相关辞退手续。

    第一百二十条    辞职、辞退或被限期调离的工作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辞职、辞退、调离的人员具有法官职务的,依法免去或提请任免机关免除其法官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辞退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发放辞退费。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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