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不属于自己的钱,偏偏觅着不承认,闹到法院还得归还人家,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4月21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官司,请看详细内容。
原告崔俊卿系中国农业银行巩义市支行行长。
被告李怀修、韩淑平系夫妻关系,住巩义市杜甫路。
疏忽大意引纷争
2005年9月25日,被告李怀修持原告开具的存款卡到原告崔俊卿在城南开办的银行分理处办理存取款业务,要求从自己的存款卡上取出13300元,支取现金5300元,将其余8000元转存到妻子韩淑平的存折上。银行工作人员受理被告李怀修的业务后,即从票箱中取出面额为1O0元的现金一把,从中抽出数张,并对抽出的现金进行了手工清点和机器清点,清点后将抽出的现金打成一沓放入票箱中,之后将剩余的现金交付被告李怀修。当时给李怀修办理手续的工作人员没有清点,被告李怀修也只清点数张。办理取款业务的同时,被告李怀修给银行出具了金额为13300元的取款凭条,银行工作人员给被告李怀修出具了户名为韩淑平、金额为8000元的存款凭条。事后,银行工作人员清点库款时,发现短款2700元,观看录像后认为是多付给了被告李怀修,于是银行工作人员将被告韩淑平存款折上的存款8000元抹帐为5300元。并要求被告返还多得的2700元现金。
无奈法院见分晓
法院审理中,原告农行巩义支行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5年9月25日,李怀修持卡到农行城南分理处取款13300元,但只要现金5300元,并要求将剩余的8000元存入韩淑平的折子,结果分理处的工作人员误将8000元当作5300元付给李怀修,同时又给韩淑平的折子存入现金8000元,这说明李怀修多得2700元。二被告共同占有此款拒不返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银行现金2700元,并互负连带蠡任,承担诉讼费。
被告李怀修辩称,到原告处办理存取款业务属实,但原告并没有多付给被告2700元,况且原告办理业务后,私自将韩淑平的8000元抹帐,属于侵害他人权益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妻子韩淑平同时证明,李怀修存入折子上的8000元现金被原告私自抹帐为5300元,原告认为多取2700元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取证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法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原告支付给被告李怀修的现金数额是多少。
针对争议的焦点,原告农行巩义支行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为(1)2005年9月25日原告监控拍摄的录像一份,证明李怀修取款时,原告工作人员误将8000元当作5300元付给李怀修,多付给李怀修2700元;(2)2005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巩义市支行证明一份,证明银行的操作习惯是把l00元券的100张扎成把,一把为10000元,将20张达成一沓,一沓为2000元。
被告李怀修、韩淑平对上述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显示不出原告支付自己的现金是8000元,有多付2700元的事实;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就本案的情况,其不能证明原告工作人员抽出的现金是2000元,也不能证明原告工作人员支付自己的现金是8000元。
法院合理裁决
法院经过指正、取证,认为关于原告支付给被告李怀修的现金数额的认定问题。原告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原告工作人员从票箱中取出的现金是一把,腰条完整,按照银行的操作常规和经验法则,可以认定这一把现金为10000元。虽然原告提供的监控录像未能显示支付被告李怀修的现金为8000元,但根据原告工作人员对抽出现金手工清点的次数及点钞机的清点时间,加之被告又不同意接受测谎试验,依照优势证据的判断标准,认为原告主张的被告李怀修取款数额为8000元的事实发生盖然性比被告辩称的取款数额为5300元的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因此,可以确认原告工作人员支付被告李怀修的现金为8000元。
据此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李怀修收到原告工作人员多支付的2700元现金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其应当将该2700元现金返还原告。被告李怀修与被告韩淑平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韩淑平也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 4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李怀修、韩淑平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巩义市支行现金27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