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巩义市回郭镇42岁的王女士拿到法院的判决后,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一年时间里,她为自己的爱车索赔问题东奔西走,疲惫不堪。
2004年7月,王女士贷款购买了自己钟意的沃尔沃S80轿车,并及时办理了投保手续。去年的3月20日,意外发生了,王女士的爱人驾驶这辆车行驶在连霍高速巩义段的途中,被一辆山西的货车追尾后又撞上前方大客车的尾部,虽然王女士的爱车损失惨重,但驾驶员奇迹般的只受了一些轻伤,这更增加了她对车的喜爱,但轿车连维修的可能性都没有了。交警部门认定追尾的货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案经巩义市法院审理后判决货车车主及司机连带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48万余元,货车车主先后履行赔偿义务27万余元,但其余的21万实在无能力赔偿。
无耐的王女士只得申请当初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但意想不到的麻烦接二连三的发生了,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她的名字被输入错误,保险公司以她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绝理赔,细心的王女士又找到了当初保险公司出具的一份输入错误的情况说明,拿着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上的名字并不是王女士本人为由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诉讼请求,并在答辩期内提交了追加肇事车主为第三人的申请,辩称王女士应先向第三人索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王女士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被保险人规定的法定义务,王女士并未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利,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因此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女士保险金21.9万元,并承担5800元的诉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