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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规范》之十二

实习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04-05 02:18:49


    第一百二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到我院实习(以下称实习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和所在院校开具的实习介绍信到我院人事科联系实习事宜。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事科登记备案后,根据实习生所学专业和其它具体情况,安排其到相关庭室实习。各部门不得自行接收实习生。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实习生所在部门应加强管理,要求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守审判秘密;如发现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立即中止其实习,并报政治处作出相应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实习生在我院的实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实习结束后,由所在实习部门出具实习评语,并报政治处审核后,统一出具实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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