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巩义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原告鲁女士退还被告谢先生8888元彩礼。
鲁女士诉称,2005年6月3日,她与被告谢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因与被告感情不和,现要求离婚。因为她与被告领取了结婚证,不同意退还婚前被告赠与她的8888元彩礼。
谢先生辩称,他与原告鲁女士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他们自结婚之日起一直分居生活至今。他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必须将先前他赠与她的8888元彩礼退还。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后始终未同居生活,现双方都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予以支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退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同居生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