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百三十条 我院责任目标考评遵循下列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3、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
4、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5、切合实际,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二节 考评办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责任目标管理实行分级考评。由院考评各部门,各部门考评所属干警。
第一百三十二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以个人为基础,基本分为每人100分,依据考评标准进行减分或加分后计算出各部门最终得分,减分时以其总得分减完为止,不计负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实行月报告、季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的方法。每月的11—15日各部门在主管院长的指导下,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所属干警,逐人逐条对照考评标准,对违规项目扣分并填写《责任目标考评月报表》,经主管院长评鉴后报考评委员会审核。
第一百三十四条 考评委员会每月召集一次全体会议,对各部门的《责任目标考评月报表》进行审核,发现考评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所涉及考评项目对直接责任人或部门加倍减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每季度所在月即三、六、九、十二月的16—20日,由考评委员会根据各部门逐月考评报告及审核结果,并汇总其它相关部门的考评结果,计算出季度总分及奖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年度综合考评以季度考评为基础,结合年终总结评先进行,重点考评结案率、任务完成率、人均结案数等。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单项奖励加分
1、被通报表扬的,巩义市级(含本院)每人次加10分,郑州市级每人次加20分,省级每人次加40分;
2、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巩义市级每人次加10分,郑州市级每人次加30分,省级每人次加50分,国家级每人次加100分;
被评为先进集体的,按部门实有人数,依上述规定标准相应加分;
3、立功的比照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奖励标准加分;
4、因同一事迹被评为两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只按最高一级加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年度评先奖励
1、被评为本院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优秀党员的加20分;
2、被评为本院先进集体的,按部门实有人数依上述规定标准相应加分;
3、被评为本院以外(上)先进的,依相应单位的有关文件,参照单项奖励加分标准,随季度考评加分奖励,年度考评中不再进行奖励。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评先资格的取消
1、出现违法审判案件的,取消责任人员年度评先资格;
2、干警发生违法或重大违纪行为,受到党、政纪以上处分(处理)的,取消该干警和所在部门年度评先资格;
3、业务庭年度累计出现两件违法审判案件的,取消该庭年度评先资格;
4、部门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取消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年度评先资格;
5、达不到规定结案率(或完不成基本任务)的,取消该部门年度评先资格。
第一百四十条 考评任务的分配
1、学习制度、考勤制度、结案数等的考评由政治处负责;
2、卷宗质量评查由审监庭负责考评;
3、审限跟踪管理,上诉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改判率的考评由立案庭负责;
4、违法违纪、违法审判等情况的考评由监察室负责;
5、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卷宗归档等情况的考评由办公室负责;
6、执行收回诉讼费等其它费用的考评由司法行政管理科负责;
7、执行局执行一、二、三庭结案情况、金融执结标的和各中心法庭以发放债权凭证结案的归档情况的考评由综合科负责;
8、车辆管理、卫生情况的考评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负有考评任务的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按制度办事,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酌情减分或取消其当季责任目标奖。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关问题的说明
1、责任目标考评的年度期间为,上年度的十二月十一日至当年的十二月十日。季度考评的各项数据和资料截止时间为三、六、九、十二月的十日;
2、各审判业务庭完成结案任务数等情况,以实际归档数为准;
3、责任目标各项指标一经确定,一般不因部门人员的变化而改变;
4、调进、调出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自来(离)院的下季度开始(停止)考评、奖励;
5、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人员,按新到部门计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