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办理保单时未告知责任免除条款,发生事故能否以责任免除条款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这样的案例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马正国、王春巧意外伤害保险费三万元。
原告马正国、王春巧的儿子马某生前系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在册职工。2004年12月24日,马某向公司缴纳100元,由公司集体同被告办理了保险费三万元为期一年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单公司集体保管。但被告在办理保险单时未将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告知投保人马某和所在公司,马某投保时也不知晓这一情况。2005年5月11日,马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车祸死亡,肇事人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二原告从公司中取回保险单及相关材料到被告处索赔。被告称马某系持无效驾驶执照上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保险合同中应免除赔偿责任条款,被告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作为保险人,在原告之子马某投保时,应当就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使得投保人真正明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产生的法律后果。投保人马某缴纳的保费100元由所在单位集体办理交给被告,被告也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也无法将这一情况及时转告马某,使得投保人无法知晓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诉讼过程中,被告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被告已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故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赔付意外伤害保险费三万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