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我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郜志平带领干警驱车40余里,亲自将29900元执行款及一辆面包车送到残疾申请人焦有来手中。
申请执行人焦有来是巩义市西村镇桂花村人,1991年11月15日在郑州银建公司承建的巩义市新客车站四楼施工时,因施工没有安全网,致使申请执行人从楼上摔下造成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至今未愈。我院于2004年12月7日,依法判决被告郑州银建公司一次性赔付焦有来护理费55892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愿支付赔偿金。法院介入执行后,被告仅制服了10000元现金后,剩余执行款久拖不给。期间,焦有来的妻子因嫌家庭负担过重,于2004年11月与其离婚,撇下三个孩子无人照顾。迫于生计,焦有来今年再次申请法院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早日拿到执行款,该院执行一庭庭长郝志平亲自出面,与被执行单位郑州银建公司进行交涉,最后郑州银建公司只答应再支付29900元,余款不再支付。面对这一情况,该院执行一庭庭长郜志平采取果断措施,将郑州银建公司一辆昌河面包车扣押,折价抵给申请执行人焦有来。
5月12日,郜志平庭长亲自带着执行款、面包车,驱车40余里,到西村镇桂花村将执行款和面包车交到申请执行人焦有来手中。想到申请执行人行动不便的实际情况,郜志平庭长陪同焦有来亲自到银行为其办理了存款手续,并将车辆做了妥善安排,面对如此敬业的法官,申请执行人焦有来感动地热泪盈眶,颤抖着声音连声说:“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我们的好法官”。
编辑:李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