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受理费
(一)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害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 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 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 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 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 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六)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二、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对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三、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四、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