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费标准

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05-03-25 13:13:14


     一、 案件受理费

    (一)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害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 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 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 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 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 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六)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二、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对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三、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四、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8629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