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搭乘的拖拉机撞了路边树而受伤住院治疗。张某便将拖拉机司机诉至法院。今日,巩义法院调解了此案。
2006年4月4日,张某搭乘李某的拖拉机到地里务农,当车行至310国道时,这辆车撞到公路边的树上,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00元。
法院认为,张某虽是搭乘李某农用车,李某理应对其人身安全负责。现出现交通事故,张某因此受伤,张某本身无责任,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对张某的合理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李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