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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七年终执结 申请执行人送匾表谢意

我院异地执结一起历时七年“骨头案”

  发布时间:2006-05-17 12:06:55





    5月16日,我院执结了一起经中院指令的“骨头案”,这起执行案历时7年,涉及当事人多,案情复杂。当申请执行人景银柱怀着感激的心情向法院送来两块镜匾的时候,激动地满含热泪,“今天这个日子我已经等了七年了,这中间的辛酸太多了,请收下我对法官们的感谢,收下我对共产党的感谢!”

    1999年5月,景银柱因登封市大冶镇嵩玉挂面厂欠其8万元及利息未还,将该厂告上法院,登封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景银柱欠款及利息共计9.36万元。判决生效后,景银柱申请登封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同时该挂面厂欠吴某等五人欠款40余万元,且该厂已破产,拍卖也无人竟买,后来在景银柱未同意的情况下,吴某等五人接收了该厂,并将该厂财产变卖,而对景银柱的欠款不予理睬。景银柱再次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诉讼中登封法院下达的四次不同内容的执行裁定不断上访,还要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在大冶镇政府的赔偿款,吴某等五人获悉后也不断阻止法院执行并到政府闹事,大冶镇政府也拒绝协助法院执行,案件一度受阻。

    鉴于案情的复杂,涉及多方的矛盾冲突,2005年6月2日,郑州中院果断将此案指令由我院执行。我院当即成立了专案组执行此案,由执行局局长亲自指挥,制定严密的执行思路,经过详细的调查分析,向郑州中院进行了请示汇报,并向省高院进行了咨询,经研究驳回了吴某等人的执行异议申请,然后要求登封市大冶镇政府协助执行,先后往返登封、巩义40余次。在对吴某等人做了大量的法律解释工作后,登封市大冶镇政府仍拒绝协助义务。在这次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我院在多次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将该镇副镇长传唤到法院,督促其协助执行工作。

    在我院干警不辞辛苦的大量工作下,景银柱申请执行的本金及利息全部执行到位,案件终于得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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