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第二中心法庭依法审结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河南九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签订网络推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Sina(新浪)推广排名及产品服务,被告公司、产品在Sina首页显示当天付款;服务期限:两年;服务费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在网上发布了信息,被告却以未到服务期拒绝付款,引起争讼。
该庭受理后,为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负担,迅即通知双方,在了解案情后,该庭的法官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合同目的,促进公平交易的角度,依法、以情、依理,分清是非,晓以利弊,终使双方握手言和,当庭和解: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当庭给付原告4000元。
编辑:李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