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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房附义务 儿不履行房收回

  发布时间:2006-05-18 08:48:38


    昨日,巩义市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原告张老太与被告吴某签的赠与合同,被告将坐落在巩义市涉村镇的3间房屋及院内其它财产返还原告。

  张老太有4个女儿,均已出嫁成家。因女儿都外嫁的太远,张老太又年事已高,便于2004年认了从山东曹县到巩义打工的吴某做干儿子,以一纸合同将自己3间房屋及其它财产赠与吴某,同时约定吴某给张老太做零活,支付赡养费。但是,吴某一直没有履行义务,张老太于今年3月将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赠与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如果接受了赠与,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将财产赠与被告,并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要求收回赠与被告的财产,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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