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文化”是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率先倡导的;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是这一文化建设的核心。可以说,当这种价值观成为法官们共同的价值取向时,一个浓厚的审判文化氛围将有力推进法律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法治的信仰也将成为最具影响力的社会主流意识。
我们由此想到前不久,在天津发生的法官与律师冲突事件,法官说自己没有打人,对这么一件明显用法律去证明的事情,作为法官,却急于用自己的“党性”、“人格”向公众拍胸脯,怎么能让人看到法官特有的文化气质,又怎么像以法律为业的法官?
另据报道,有法学者向某基层法院20多名具有审判长资格的法官进行问卷调查,其中对“如果你自己碰到民事纠纷是通过私了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一问,竟无一人选择“诉讼”——法官尚且如此看重“私了”,老百姓会怎样看待法律的诉讼效力呢?
而又一种现象更是广为人知,即一些法官一方面对手中的案子明明可以快办却故意拖延,非得等当事人有所“表示”了才提速;另一方面却抱怨社会上这不公平那不完善,甚至表示在法院没干头。
这些问题说明:一方面,正式的法律制度性规范没有获得司法者的自觉认同而显得苍白无力;一方面,社会传统文化积淀的潜规则仍主导着司法者的行为,以至法律规避的屡屡得逞,由此形成的所谓价值理念影响着法官成为法律的忠实守护者。
然而,身为最前沿、最直接的法律执行者,法官的职业言与行对全社会的法治信念有着紧密关系。换句话说,要在全社会推进现代法治建设,法官的作用至关重要。审判文化以提升法官素质、遵守职业道德、推动法官队伍建设为主线,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培育职业化法官最基本的中立和独立意识,毋庸置疑,这是一项富有新意的创造。
人类生活的社会,既然需要用法治来实现正义,正说明非正义有强大的一面,而正义只能依靠与法有着同样正义品质的人来实施与执行,因此,正义当然就是司法者伦理操守的核心。守住法就守住了正义,也就是守住了审判文化的根;审判文化培训的职业化法官有特有的操守住正义。
然而,就整个社会而言,其法治的实施仅仅靠法官是不够的。亚里士多德曾指明,法治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好的法律。从这个意义出发,首先强调,一部好的法律离不开一个社会好的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应当是向善的,应该是被正义与进步的力量推动着的。其次,服从法律更与一个社会的文化认同有关;法律如果不被大家所信仰,何来法律的服从与效率?在这里,健康的法治文化显得尤其有意义。
倘若法官被定义为“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那么检察官、警官、律师、法学者以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那些受过专门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与法官有着同样的文化素质,这样的群体被专家称之为法律人。他们都从不同角度向社会证明着法律的可信、可敬。同审判文化之于法官一样,法律人的文化就是以正义为道德理念的核心,与法治精神相吻合,并且有益于维护和推动法治的实施与进步。简而言之,法律人的文化就是体现了法治精神的法治文化。
切不可小看了法律人的法治文化!只有具备深厚的法治文化涵养,才能给社会的法律制度性规范注入勃勃的生命力,才能使依法办事者拥有道德力量的强大支撑,才能让正义抬头,使法律的信仰成为人心所向。因此,以法治的名义,我们时代的法律人都应当有一种历史的责任感,信法、守法、护法,一切从现在做起,从脚下做起,从细微处做起,以积淀法律人的法治文化功力,而不能只是抱怨社会的不公和不完善。需知,许多不公和不完善要身就说明了我们作为法律人的软弱、懈怠与不尽责。
为法治而斗争!这应该成为每一位法律人的自觉信念与实际行动。既然选择了学法,既然选择了法律职业,既然要去做一件证明法律说了算的事情,就要准备在与非正义的有悖于法律的斗争中做出牺牲。借用某教授的一句著名质问:什么是你的贡献?我想包括法官在内的每一位法律人,最好的回答就是在面临选择时每一次都拒绝非正义的有悖于法律的具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