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巩义市69岁的申请执行人崔广生高兴地从法院执行干警手中拿到了自己讨要了16年的135800元借款(含利息8万元)。
1990年,巩义市回郭镇人民政府下属企业巩县社会福利搪瓷厂因生产需要借该市孝义镇西沟村村民崔广生现金19.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九厘,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欠款单位在给付申请人6000元现金后,下余欠款一致以企业效益不好为由推脱不还,无奈申请人崔广生于2002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我院于2003年元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巩义市回郭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理巩县社会福利搪瓷厂的财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单位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履行判决,我院历经4年追讨陆续执行回现金3万余元,申请执行人为此曾以回郭镇人民政府欠款不还钱为由多次上访。在今年集中执行积案活动中,我院执行二庭将此案作为执行重点,执行干警经过多方调查、深入摸底,最终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摸清,依法冻结,使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