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文化》系列之二
政 治 篇
政治是纲,纲举目张。
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
——毛泽东
在古代中国,政治被理解为统治者处理各种关系的措施、手段。西方政治一词源于“polis”,原意为“城邦”、“城市国家”,后演变为处理公共事务。现代意义上政治的本意为治理国家或治理国家的学问、哲学理论。法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其最重要的一项功能便是通过确认国家制度、组织国家机构、确立社会民主、调整国内外社会关系来实现治理国家的目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1999年依法治国作为管理国家的一项原则写入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全国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只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全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努力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在依法治国中担负起推进中国法治化的神圣使命。
一、政治对审判活动的意义
审判活动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法的价值的过程。它不能脱离法的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强制性、权威性等特征,必须服从于国家意志,体现人民利益,服务于治理国家。
(一)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念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公正司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完成党的这一目标,人民法院必须将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并将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积极做好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审判工作,全面发挥审判活动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价值作用。
(二)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念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途径
法治是宪政之纲,民主是宪政之魂,宪政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体。实行民主的关键在于坚持国家权力既来自于人民,又属于人民,通过民众的广泛参与,使国家权力真正服务于人民利益。实行法治的要义就是要坚持法律至上,人权至重,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促使国家权力的合法行使,以更切实、更广泛、更充分地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促进整个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实现。因此,审判活动只有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才能通过司法审查等活动积极推动中国特色政治文明的建设进程,促进民主宪政的发展完善。
二、政治对审判活动的要求
审判工作作为国家司法权的现实化的过程,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和职责的极端重要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符合中国国情的现实要求,体现人民民主的本质特征。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中国共产党全新的执政理念,是执政为民的本质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特点。在依法治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进程中,人民法院在保障和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承担着重大而神圣的职责。因此,我们只有树立新的司法理念,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司法实践中,端正执法思想,以厉行法治为己任,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要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先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依据的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把保证人权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从本质上充分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民本思想。
(三)要强化法治观念,做到严格执法、公正裁判
严格执行宪法与法律是人民法院用实际行动维护中央权威,保证国家政令畅通的具体体现。在审判工作中,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做到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学法、守法、用法,增强他们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自觉性,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三、讲政治关键是在审判活动中认真实践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确立、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是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的重大举措,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在人民法院的具体落实。
(一)司法为民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宗旨,并切实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就把握住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就把握住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这一重要精神的新起点,就抓住了人民法院建设的根本,就把好了人民法院发展的方向。
(二)司法为民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活动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为当事人尽心竭力解难事,为法制建设坚持不懈做好事,这正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价值取向和根本追求。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在确保司法公正方面下功夫,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要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下功夫,使当事人尽快获得公平裁判的结果。要在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下功夫。
(三)司法为民是检验“两个效果”的新尺度。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就达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和目的。司法为民,就是要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要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执政兴国第一要务上下功夫,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要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安居乐业上下功夫;要在保护扩大改革开放,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上下功夫。
(四)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从制度设置到审判作风、工作作风,乃至法官的具体言行,都能体现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宗旨和要求。通过司法活动,不但能很好地完成审判工作承载的公正裁判的具体任务,同时也能不断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在坚持群众路线上下功夫,心中装有群众,时时想着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对依法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应一律公开审理,要吸纳群众旁听,自觉将法院的司法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通过制度的完善、程序的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五)司法为民是对人民法院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坚持司法为民,这是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是在新世纪全面发展过程中提出的又一新的理论命题,它与一个主题、三件大事共同构成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导思想,涵括了丰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人民法院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着力抓好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这三件大事,而所有工作必须以“为民”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为民宗旨能否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关键是要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官队伍。人民法院要在加强审判作风建设、完善法官廉政制度体系、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上做出新的努力,寻求新发展。
(六)司法为民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的新实践。坚持司法为民,是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期望,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立身之本。人民法院要以司法为民为标准,检查和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以司法为民为宗旨,把制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问题作为切入点,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改进不足,纠正错误;要按照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完成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妥善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关系
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一致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的本质所要求的,它为保持审判机关的社会主义性质提供了根本的政治和路线保障。审判活动只有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才能有效地完成各项审判任务。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奋斗目标服务。
(二)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
人大的监督是保证人民法院正当行使审判权、严格执法、公正裁判所必须的手段。加强人大的监督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步骤,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是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
(三)依法独立审判与国家政策的关系
正确理解与法律适用相关的国家政策,在法定处罚幅度和法定期限内正确运用国家政策,在法律规范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去实行政策,不能把政策与依法办事的法制原则对立起来,要发挥国家政策对审判的指导作用。
五、讲政治是人民法官必备的素质
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是指阶级、政党、社会集团以及个人在国家生活和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统治阶级要治理国家,要处理国际关系中的事务,就要综合运用行政、军队、法律、道德等多种手段。法律本身就是政治的一部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就是为政治服务的,当然也必须为政治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服务。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们要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因此,我们法官讲的政治,就是无产阶级的政治,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它的根本指导思想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指导思想也是我们审判文化的根本指导思想。
法律与政治虽然同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地位和作用却并不相同。法律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而建立的一整套管理社会的体制。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能够最先体察到一个条文或规定的实施,是否能够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是否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一名法官如果不想使自己沦为仅会适用法条的执法机器,就不仅要学会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而且要懂得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的环境中,不迷失自我。
在一般人们心目中,法院、法官是独立的、中立的,不受别人的干涉,与政治本应无关,不必学习政治,认为法官只要懂法律就可以了。这种观点明显是错误的。其一,因为法官在实施司法行为时往往是基于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形成的一种价值判断而作出的。这种价值判断直接决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而对司法行为相对人的权益形成直接的影响,并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影响司法结果的作出。因此,法官的价值判断必须是基于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否则势必损害相对人的权益,破坏司法公正。这种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应该是一种与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性质相适应,符合现行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符合特定时空下的社会大众文化模式,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势,与正确的特定时期的指导思想相一致。其二,法官更应重视政治学习,为什么呢?我们不妨听听培根的忠言。培根认为:“每一名法官首先应当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那个警句:‘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应当知道,一切法律如果不以这一目标为准绳,则所谓公正就不过是一句梦呓。而所谓法律则不过是不灵验的谶语。法官与君主和政治家负有共同的使命,他们应当携起手来,以避免司法与政治发生矛盾。在制订政策时,执政者要考虑到法律。在执法时,司法者要考虑到政治利益。司法的重大错误,有时是可以引起政治变乱甚至国家倾覆之危的。所以,法律与政治绝不是对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用我们平常话来讲,就是法律是为政治服务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从培根的这段忠告中我们可以得到几点感受:其一、法官是一个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担负着国家统治的使命;其二、法官的司法行为与政治有内在必然的联系;其三、法官与政治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是否了解和认识政治内涵,是法官能否作出公正和正义判决的关键;最后,法官的判决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有直接的关系,我们不能不重视法官所起着的正负面作用。因此,学习政治是法官的工作范畴,是法官的学识之源。简单地说,在阶级还存在的社会里,法院和法官都是为政治服务的,具有明显的政治倾向。认识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否则,法官就迷失了方向,辜负了其职责。从古到今,没有哪个社会的法官能离开政治而存在的。
最后,我们摘录培根在文中引用的《圣经·圣保罗致提摩太前书》第1章第8节的圣保罗的讲话,结束全文:
“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
编辑:李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