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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

  发布时间:2006-05-22 14:55:52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中。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因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要准确界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既要把握其实质,又要有高度的涵盖。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进行无书面形式则无效的推理。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将其视其为无效,而是应当适用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l8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法未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这时,如果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则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已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相互提出请求权的基础。如果按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显然,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起劳动提出报酬请求权。

    3、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在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都有一个正式挂靠单位,哪怕并不提供劳动,但可以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来说,如果第二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

    通常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律关系;二是依据《劳动法》第99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是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引起不利的后果。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性质,不能简单地将第二种劳动关系归为劳务关系。因为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劳动关系,一方面它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力使用关系;另一方面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即是一种从属性的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往往还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将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二种以外的关系作为劳务关系来处理,显然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尤其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伤害的劳动者就不能获得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保护。因此,在目前立法还未明确规定前,至少应将其看作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应主要从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劳动者能够最大限度维护自己权利来考虑。

    1、要让劳动者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发生争议之前劳动者就要注意搜集原先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单据等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取得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劳动者填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证明等等。

    3、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单位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等。

    4、鼓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举报、投诉,并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处以罚款。

    5、国家尽快制定关于整顿劳动力市场的行政法规,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定期进行整顿,保证劳动者拥有一个良好的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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