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参阅 -> 法官论坛

颁发土地使用证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

  发布时间:2006-05-23 09:17:40



    在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涉及土地使用证的案件为数较多,对颁发土地使用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笔者认为,颁发土地使用证应属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当事人如果不知道颁发土地使用证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应当适用涉及不动产的20年的诉讼时效。

    甲某与乙某宅基相邻,且都是祖辈留下的老宅基地,1983年某县人民政府均发给有宅基使用证,证上标注使用面积和四至与老宅相符。1992年经村委换发了新土地使用证。2001年甲某与乙某商量将旧房拆掉一起盖新房。在放线挖地基时双方发生纠纷,甲某认为其宅基宽度应为10.10米,乙某认为应为9.90米,甲某为了证明其放线尺寸正确,拿出了1992年发的土地使用证,证上标注尺寸确实是10.10米。乙某也要拿出1992年的土地使用证,却在家里怎么也找不到,后想起好象根本没有见到过,于是找到村里的土地管理员要土地使用证,土地管理员在村委的柜子里找到后交给乙某并称是1992年证发下来后忘交给乙某了。乙某回去拿出1983年的宅基证核对,发现1992年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宽度比1983年宅基证上标注的尺寸正好少20厘米。而这20厘米正是乙某西房山墙的位置。乙某无奈找到某县国土局要求撤销甲某和本人的土地使用证,并要求重新发证。某县国土局和复议机关均作出了乙某复议超时效而不予受理的意见。2005年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起诉期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乙某的起诉已超过三个月的诉讼时效,应予驳回。理由是1992年统一换发土地使用证乙某应当知道,某县国土局的颁证行为已经完成,乙某没有及时取回土地使用证和提起行政诉讼,责任在乙某。因此乙某应当在1992年的颁证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然后依据起诉期限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某的起诉期限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乙某的起诉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应予驳回。理由是1992年统一换发土地使用证乙某虽然已经知道,但颁证时某县国土局并未告知乙某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故起诉期限应从1992年统一换发土地使用证结束后起不得超过2年。

    第三种意见认为,乙某的起诉期限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关于5年的诉讼时效。理由是1992年统一换发土地使用证乙某虽然知道,但其当时并未拿到土地使用证,2001年乙某与甲某发生宅基纠纷时,乙某才在村委找到土地使用证,这时才知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内容。故起诉期限应从1992年统一颁证结束后起不得超过5年。

    第四种意见,与第三种意见适用的法律一致,但起诉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为2001年乙某拿到土地使用证时起。因为村委及其土地管理员都是协助国土局工作的,土地使用证未及时发放到乙某手中,也属于国土局的工作失误,土地管理员在村委找到土地使用证交给乙某的时间应为国土局向乙某颁发1992年换发的土地使用证的时间。故乙某的起诉期限应从乙某2001年拿到土地使用证时起不得超过5年。

    第五种意见认为,乙某的起诉期限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关于20年的诉讼时效。其理由是,1992年国土局给甲某换发的土地使用证上标注的与乙某相邻的20厘米,正是乙某1983年宅基证上标注的位置,而这个位置正是乙某西房山墙的位置,也即是说国土局给甲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不仅涉及到乙某的土地使用权问题,而且也直接涉及到乙某的不动产,因此国土局向甲某和乙某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乙某的起诉期限应当从2001年乙某知道其土地使用证的具体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1992年颁证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20年。

    笔者赞同第五种意见。除了上述的观点外,笔者还认为,作为土地本身来说,无论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谁,它都是不动产。那么针对土地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是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由于土地使用权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可能导致该土地上新的不动产的出现,而新的不动产的出现与土地使用权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过去或至目前一些国土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方面,采用先建设后颁证的办法,即先划给一片土地,接着发给准建许可证,待住宅建成后,再根据其总体占地情况和建筑物占地情况绘制出宅基现状图,然后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一做法也证明了笔者的观点。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9473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