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巩义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用石块将好友王某脸部砸伤,造成鼻骨粉碎性骨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张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平时关系很好。2005年2月27日,二人与别人一起喝酒,席间推杯换盏,喝得尽兴。酒后,张某将王某送到王某家门口。因酒后话多,二人为了一件小事争吵起来。在互殴过程中,张某随手捡起石头向王某砸去,王某躲闪未被砸到。张某更加生气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拿起石头抓住王某向其脸上猛砸。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轻伤。在庭审时,二人均表示现在对薄公堂,都是酒精的作用。张某积极赔偿了王某的医药费等各种经济损失5500元,王某也表示原谅了张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酒后缺乏冷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