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正义的具体化身,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它关系到一个人生杀予夺的大权和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因此,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医治社会疾病、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职能,这样的职业决定了他更要讲职业道德。若法官不讲职业道德,完全有可能颠倒黑白,把案件弄错,所以,法官的职业道德如何,不仅仅关系到他个人的形象和品格,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法官职业、对法律正义的认知和评价,是国家的大事,是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提高的大事。
“正人用邪法,邪法也正;邪人用正法,正法也邪。” 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人的因素,一个良好的制度只能约束法官的外在行为,却无法规范法官的内心世界,正所谓法官无德有“才”,对社会危害会更大。仅有外在的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如果法官是一个缺乏道德的人,即使他具有多么先进的法律理念,拥有多么丰富的法学知识,具备多么深厚的理论功底,他都不能算一名合格的称职的法官。在我看来,司法的公正不仅寄托在独立之上,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扎根于信心之中。法官在裁判时,要敢于对着镜子,对着自己的良心,进行这样的内心独白:我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我在自己的良心大厦中的所作所为是合法的。只有经过道德的过滤所作出的审判,法官才能最终对当事人,对社会有了一个满意的交代。
目前,法官在社会交往过于复杂,缺乏相应的人格意识,趣味低下,举止粗鲁,没有培养出很好的知识修养、文明举止和良好的司法礼仪、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基本的素养。这种状况,要求法官具备职业意识,使命感、正义感,坚定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的信仰,独立、中立的职业意识,决定了我们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必须常抓不懈。
从保护法官的角度讲,法官也必须讲职业道德。有人说中国法官是缺少保险设施的高危险参与者,法官是带着镣铐跳舞的舞者,是没有安全设施的攀岩者。身处社会陷阱和社会诱惑太多的环境中,为了法官自身更大的发展和更美好的前途着想,法官必须保持高度的自律和警醒,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促使自己更好发展的最佳保护器。法官的任何不良行为,不仅会导致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公信力乃至社会公正产生怀疑,而且可能成为葬送自己前途和命运的危险的炸弹。
法官也是生活在现实生活中,是人而不是神,就无法避免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没有道德的自律,我们无法保证法官会自觉和不自觉地将自己不良愿望和目的干扰对法律的理解,无法确保法官把一些主观因素变形、转嫁带到法律的运用中,因而在法官审判的过程中,引入道德的制约非常重要。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说,法官是判决的创造者,而判决必须是法官对法律的道德性选择,必须是经过法官道德过滤后的法律,法官只有把忠实于法律和遵从于道德两者紧密结合才有可能实现公正的判决。
法官是个职业化、精英化程度很高的专业化职业。法官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和担当的,法官所从事的审判活动常常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带有强烈的“正义”和“善行”色彩,在我们这个法制传统薄弱的国家,我们无法与西方国家的法官攀比地位和财富。但是,通过法官追求法律的公平精神,通过法官解决具体纠纷所体现和具备的知识、素质、涵养和人格魅力却始终是征服民众恒定的力量和实现法治社会的坚实基础。在我看来,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应该耐得清贫,甘于寂寞。如果不能耐住孤独和寂寞,任凭灵魂流浪于欲海之中,沉迷于灯红酒绿,必然财迷心窍,利令智昏,腐化堕落,为此,每一位法官应该对自己职业的高贵性和艰巨性有着清醒的认识和思想准备,要努力把法官这一职业打造成人生中最值得拼搏和希望有所贡献的事业,要在人生的发展中,学会让浮躁的心情平静下来,专注于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内心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