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巩义法院公开宣判了备受关注的居民徐某状告巩义某燃气公司一案。原因是小偷把燃气管道当成“云梯”,进入徐家盗走现金5700元和一部手机。
燃气管道成小偷“云梯”
位于巩义市交通路14号院一住宅楼5楼的徐家,厨房的窗户下端有燃气管道。徐说,1月14日2时许,他睡醒后发现卧室门半开,一摸床头柜上的手机不见了,坐起来发现盖在被子上的衣服也没了。他开灯查看,发现紧临燃气管道的厨房窗户开着,厨房台板上有明显的脚印。徐回到餐厅,发现衣服在墙角放着,但装在衣服口袋里的5700元钱不见了。
过了20多分钟,他听到厨房响动,赶紧向厨房走去,只见小偷从6楼下来,手扒燃气管道,一只脚伸到厨房台板上。徐吆喝了一声,小偷抽腿顺着燃气管道向下滑,一会儿就消失在夜色里。
居民向燃气公司讨说法
天亮后,徐家报警。徐某认为,他家失盗的原因主要是燃气管道未加防护网,不符合安全要求,致使小偷有机可乘。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向法院提出要求:燃气公司赔偿徐家全部损失,赔礼道歉,并给燃气管道安装防护网。
燃气公司不服气“我们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不应再负任何责任。”巩义某燃气公司副经理白大超说,理由有三个:一是燃气管道上缠有钢刺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小偷利用燃气管道。案件发生,主要是因为徐家未安装防盗网等。二是居民要安装燃气管道,需要先申请,经过居民和燃气公司协商确定安装位置后,由燃气公司安装。交通路77号院安装燃气管道之前和之时,徐家都未提出异议或者阻拦,这说明他们已经同意了燃气管道的安装位置。三是安装燃气管道,经过了有资质部门的勘察设计,验收合格。
法院判决
巩义法院认为被告安装的燃气管道只是一种潜在的危险,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一个条件,但不是犯罪分子盗窃原告的必然因素。对于原告家中财物被盗窃的结果,被告并没有过错。
作为燃气管道的安装者和管理者,被告应该对所安装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减少不安全因素的发生。但鉴于徐家被盗案发生后,被告在煤气管道上缠绕了防护用的钢刺丝,已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故原告要求被告对燃气管道安装防护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被告代理人认为,此案给被告敲了一次警钟,以后安装燃气管道应当多考虑居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