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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别人还要索赔 只因被撞车尾灯不亮

法院判决“三七”担责

  发布时间:2006-05-27 08:16:44


    今年3月24日,巩义市站街镇的刘锋将南河渡镇的张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因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6000余元。5月22日,巩义法院依法判决张星赔偿刘锋经济损失4867元。

    3月13日这天,天气阴沉,早晨刘锋向平常一样驾驶摩托车上班,在途中由于未注意到前面的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面包车相撞,此时驾驶面包车的张星正在路口等红灯,刘锋的摩托车全部损坏,而且自己还受了重伤,倒在车下的他心里马上范起了嘀咕,自己驾驶了3年的摩托,一直都是小心翼翼,从来没出过事故,怎么今天就撞上了呢?后来他终于想到是因为天气原因,而且停在前方的面包车尾灯没亮。遂即赶到现场的巩义市公安交巡警对这起交通事故处理后作出认定,刘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张星由于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医院治疗了两个多月的刘锋出院后第一件事,就是拿着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走进了法院,既然被撞的张星也有责任,那自己就该讨个说法。在法庭上,刘锋要求张星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16223元。巩义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行为在发生该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被告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己承担70%的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张星应赔偿原告486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7元。拿到判决书的张星显得万分无耐,自己被撞的车只因尾灯损坏,却要承担这么大的经济赔偿,怎么能不觉得委屈呢?

    审理此案的孙爱琴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为了保证您和他人的安全,在您驾驶车辆之前,千万保证自己的车辆机件完全且符合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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