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拿到法院判决书的康红立后悔不堪,一场原本不该自己承担任何责任的交通事故,只因自己慌乱中的逃逸而要付出巨大代价,在法律面前,他落下了悔恨的泪水。
去年12月25日,巩义市涉村镇的康红立驾驶一辆蓝色中型货车行驶在连霍高速公路,为雇主张强送一批货物,凌晨3时,当车行驶到洛阳段的时候,意外发生了,一辆轿车从后面冲了过来,重重地撞上了自己的货车,待康红立从巨大的撞击中清醒过来后,遂即下车查看事故情况,当他快步走到车后时,眼前的一幕让他惊呆了,后面轿车车头严重损毁,车上的三个人已经面目全非。受到惊吓的康立红手足无措,慌乱中他唯一想到的就是马上离开现场。
在康红立逃离现场后,高速交警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轿车上的三个人都已经不省人事,其中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只有司机白某幸免与难,但身受重伤,交警当场检测,司机身上的酒精含量严重超标。
今年2月23日,洛阳高速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司机白某醉酒驾车、康红立发生故事后逃逸,白某和康红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两位死者的家属拿着事故认定书将白某和康红立告上法院,法庭上的康红立显得十分无辜,他对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表示有异议,康红立认为事故发生是因为白某酒后驾车未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所致,白某应负此事故责任,而且事故发生时自己是为雇主服务,应属职务行为,损失应该由雇主承担。
巩义法院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康红立从事的是雇佣活动,对该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但事故良生后康红立逃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则有故意过错,因此被告康红立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白某和康红立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各赔偿两位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7万余元,并各承担案件受理费共51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