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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因车祸流产获得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06-05-27 08:24:23


  已有身孕4个月的原告毋某,乘坐丈夫借来的轿车返回老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流产而受到精神伤害,遂起诉肇事车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昨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车主赔偿原告毋某经济损失285.3元及精神抚慰金8000元,赔偿轿车车主原告陈某经济损失25909元。

  2005年9月2日17时许,司机刘平驾驶豫QA1829号半挂大货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647公里时,因超载导致刹车失灵,先后追尾由申某(毋某丈夫)驾驶的另一原告陈某的豫AL9658号小轿车及其他两辆车。事发次日,毋某感到不适,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先兆流产。9月20日,毋某自娩一男死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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