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申请人白由鸣申请执行河洛镇政府债务纠纷一案,在我法院执行一庭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将被执行人河洛镇政府在南河镇信用社帐户存款依法划拨,拖欠申请人本金7500元及滞纳金全部执行到位,使一起申请人多次上访,上级督办限期执结积案顺利执结。
申请人白由鸣与河南省鸿利高级耐火材料厂因债务纠纷一案,于2001年诉至市法院,法院于2001年以(2001)巩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结案后河南省鸿利高级耐火材料厂未按协议归还欠款7500元及滞纳金,河南省鸿利高级耐火材料厂属河洛镇办集体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河南省鸿利高级耐火材料厂停产关闭。申请人白由鸣由于债权不能及时实现,多次赴省、郑州等上级部门上访,上级法院将此案定为督办案件,限期执结。法院执行局领导对此案执行十分重视,要求执行一庭加大执行力度,执行一庭组织干警多次赴河南省鸿利高级耐火材料厂执行,在执行中了解到河洛镇政府为该厂主管部门,已将该厂部分设备掉卖,并将厂房出租收取租金,市法院于2006年4月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河洛镇政府,河洛镇政府未按裁定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南河渡信用社帐户存款扣划,使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