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巩义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与其妻王某共同连带清偿张某人民币3万元。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5月,李某与其妻王某一起到原告张某家中借款3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约定2006年4月30日前偿还。谁知2005年10月李某与其妻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法院要求离婚。离婚时约定子女由王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由王某所有,债权债务由李某享有与承担。张某得到他们二人离婚的消息后,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所欠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婚姻有续期间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离婚时虽约定由李某偿还,但此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张某,离婚时未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两被告对张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