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在河南省铁生沟煤矿工作过的原告翟某被诊断为三期尘肺病,因工伤待遇问题他与被告河南省铁生沟煤矿发生纠纷,在向巩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后,他求助至法院。
巩义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翟某于1984年至1995年在巩义市上庄煤矿从事井下工作,1995年调入被告河南省铁生沟煤矿,2003年11月27日原告被诊断为三期尘肺病,2004年12月10日被认定为工伤,4月28日被郑州市被相关部门评定为三级伤残。然而,因被告体制变化,2003年12月9日,被告由义煤集团承包经营。2004年4月25日翟某正式调入义煤集团工作。2004年5月,被告解除了与翟某的用工关系,补交了翟某欠缴的社会保险金,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进行了清算,办理了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手续。
本就不好处理的工伤待遇问题的证据对被告有利,可翟某在被告处确实从事井下工作,而且井下工作环境又直导致翟某得尘肺病。针对以上实际情况,办案人员综合运用了法律、道德、感情的力量和手段,详细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指出翟某被认定工伤前的劳动、社保关系虽然已调入新的煤矿,但原告是在被告处工作时被诊断为三期尘肺病,况且原告确在被告处工作多年,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都作出了充分让步,最终达成被告当庭赔偿翟某工伤保险待遇四万元(已履行),双方的工伤赔偿纠纷全部赔偿终结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