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陕甘宁边区从事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命名的,这种审判方式是在当时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和发展出来的较系统的民事诉讼模式,其特点有四:1、法官全面调查取证,发现案件事实真相;2、发动和依靠群众,调解为主,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3、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4、实行巡回审理、田间开庭等简便利民的诉讼程序。
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并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作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根据地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采用的一种战时的临时的审判方式或制度,之所以受到当时的广大根据地群众的热烈拥护,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背境。一是当时根据地政权所管辖的地区全部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相对比较落后,老百姓的文化素质和诉讼能力很低,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法官调查研究,查明案件事实,这充分回应了当事人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要求;二是当时根据地都已建立了革命政权,推行民主改革,要求根据地政府官员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行民主政治。马锡五审判方式充分考虑群众意见作出裁判,正是当时推行民主政治、贯彻司法民主的结果。
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仍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在我国广大的农村,仍为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其派出的人民法庭的法官所广泛采用,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失去生存的价值。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我国广大的农村仍是乡土社会和情理社会。虽然我国的经济改革推行了近三十年,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的农村经济相对于城市仍比较落后,和三四十年代相比,生产力水平虽有了极大的提高,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彻底改变,许多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仍然不高,这和当时陕甘宁边区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时残存的封建官本位主义思想仍然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并没有随着改革的步伐而消除。马锡五审判方式仍有其存在的土壤。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有许多优秀的审判方法,其中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原则一直贯彻始终,该审判方式在建国后一直为我国民事诉讼所采用,它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方式的影响是深远的,另外“携卷调查”、“庭外处理”、“强调调解”“一问一答”的审判方法因其追求客观真实和实体处理上的公正也非常迎合农民的法律理念,尤其是其具有的灵活便利和乡土化的特点对农村法律素养较低的群众非常适用,实体理上的公正也避免了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该审判方法仍被基层法院的法官自觉不自觉地采用。
三、正在推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在农村基层法院遇到了阻力。近年来民事诉讼程序改革加快了步伐,以西方国家的“程序正义论”为借鉴,试图重构中国的诉讼程序制度,在全国各地的审判实践中,逐渐摒弃“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开始推行“辩论式”的审判方式,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已经建立起一种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议焦点、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等问题,通过双方言词对抗和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裁判解决讼争的“辩论式”的审判方式。但是这种审判方式,是一种极其缜密的必须由专业法律人士来参与运作的程序或过程,它不仅要求法官的专业化,而且也往往依靠专业律师来完成。而我国的广大农村,经济文化水平比较落后,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其诉讼能力不能适应现代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二者的矛盾日益突出,其表现形式就是目前所出现的大量的涉法上访案件的递增。
事实证明,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多数中级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模式运行良好,取得了预期的改革效果,尽管在个别问题上仍需调整。但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人民法庭仍应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审理民事案件。
在基层人民法庭,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审判民事案件,首先应该将该审判方式中的便民原则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马锡五在司法实践中,“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实行了一系列便利人民诉讼的好方法,他携卷下乡,亲赴出事地点,联系群众,就地办案,他审理案件,询问和气,耐心说服,不敷衍,不拖延,不拘形式,不怕麻烦,随时随地群众都可以找他拉话、告状(马锡五所审理的华池县婚姻案就是封捧儿路遇他,拉他在一棵树下告的状,审理在当地一院落进行的)。对马锡五这种司法为民的思想和工作作风我们一定要继承并发扬光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执政为民的理念,提出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及时制订下发了司法便民、利民、护民的23项措施,2005年又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确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人民法庭要积极贯彻执行,并结合辖区特点创造行之有效的便民利民举措,为当事人诉讼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其次要针对个案特点,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和现代审判方式改革结合起来,采取灵活多样的审判方法。如果双当事人都聘请有律师,可以采取辩论式的审判方法,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当事人文化水平和诉讼能力比较低,那么就应当采用马锡五的纠问式的审判方法,在审理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要恰当地行使释明权,保证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在诉讼程序及运作过程中也可不拘于形式,可将新的诉讼模式和马锡五审判方式结合起来使用。
第三是要注重调解,解决纠纷的的形式一定要多样性。在办案过程中要走群众路线,要满腔热情地关心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使群众的意见和法律溶为一体,办案要针对个案特点,将诉讼方法与其它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相互配合,在运作过程中借助道德、社会舆论、情理判断事实,说服当事人,积极发挥调解的特殊作用,要追求结果的合理性,既要合乎法律,又要为当地舆论所赞扬,既要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也要得到案外群众的拥护,要特别重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社会舆论的评价及对今后的规范效应等。
但马锡五审判方式存有固有的缺陷,主要是审判周期长,诉讼成本高,法官权力大,审判的正当性主要依赖于法官个人的品德和人格魅力,和现代审判方式改革所要求的审判模式相比,仍是一种比较落后的审判模式。广大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的法官,要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优秀的审判方法,逐渐摒弃其中不合理人成份,无论判决还是调解,最终都要落实到法律规则和法律权力的框架内,依法进行。毕竟时代变迁了,如果仍一味地坚持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一些形式,不能与时俱进地以新的司法理念构建诉讼方式,就可能导致背离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