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卷宗档案归档工作,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10日进行。
第五十六条 卷宗归档数应与同期案件报结数进行核对,不能按期归档的(上诉、调卷等)应说明原因。
第五十七条 各业务庭在报结案件时,应填写报结案件明细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各业务庭自己保存,一份交立案庭保存,一份在每季度卷宗归档时连同案件移交表一同交档案室。
第五十八条 上诉案件凭上诉费凭证由立案庭证明暂不归档,但在报结时应由内勤验收卷宗。二审退卷后应随季度结案一并归档,并在移交表中注明。
第五十九条 执行案件中债权凭证案件、中止案件暂不归档,由执行局综合科统一管理。每季度归档期限内,综合科将债权凭证案件、中止案件登记表交档案室一份备查。
第六十条 各业务庭在卷宗归档前,应对归档卷宗按卷宗评查办法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凡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如诉讼费未交、少交一律不予归档,由档案室向有关庭室下发修改、补正通知书。有关业务庭应在5日内进行修改、补正,期满后仍不能归档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一条 档案借阅由院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并管理。
第六十二条 我院的诉讼档案借阅,应履行以下手续:
1、本院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卷宗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填写借卷单后由内勤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借调干部、实习生不得借卷。
2、市委、人大调阅卷宗的,由办公室向主管领导报告后予以办理,并负责做好登记,确保卷宗移送安全,原则上档案原件不出院,做到卷不离人,人不离卷。
3、上级法院调卷的,由立案庭负责办理。
4、公安、检察、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查阅档案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写明利用目的后方可阅卷。
第六十三条 律师或其他单位查阅档案,原则上不予接待。特殊情况由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需要调取法律文书的,应持单位、街道办事处正式介绍信办理补调手续。
第六十五条 对于本院诉讼档案以外的其它各类档案,一般不对外提供利用,仅供本院内部查阅。
1、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本部门的档案,需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2、借阅党组文件、记录等,须党组书记批准,由党组指定专人借阅,借卷人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3、借阅上述文件,要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六十六条 借阅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抄录、复制或拍照原文。
第六十七条 借阅档案者要保持档案的清洁和完整,不得损坏、涂改、拆散、丢失、泄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外传或转借他人。如有违反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十八条 档案员对借出还回的卷宗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确认材料无损时,方可办理归还手续,对经允许摘抄、复制的材料要认真核对,正确无误时方可签字、盖章。
第六十九条 借卷者在用毕后,应按期归还,诉讼档案的借阅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其他档案借阅时间最长为一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办理续借手续延长借阅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十条 档案员有责任了解档案的利用效果,借阅人有义务向档案员汇报利用情况。
第七十一条 本院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到档案室办理退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