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发生纠纷,夫妻携带木棍前去“说事”未果,妻子却“一棍”伤人,在赔偿被害人13000元后,6月26日,巩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6年4月15日,在巩义市河洛镇七里铺村黄河渔场居住的被告人张某与同在渔场居住的邻居张某因拆房问题发生纠纷,随后被告人将此事告诉其丈夫徐某。当天下午一点多钟,被告人与丈夫徐某各拿一木棍到邻居张某家说事,后徐某与邻居发生争吵并撕打在一起,被告人见状即用木棍朝邻居张某腰部打了一棍,将其打伤。后经鉴定损伤为脾脏破裂行脾切除术,其损伤已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