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现金管理制度
1、库存现金原则上以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为限额。
2、收入现金,要及时开票据,及时入帐,不准私设小金库。
3、支出现金以1000元为限,超过1000元以上的,用转帐支票支付。
4、不准私人借用公款,不准挪用库存现金。
5、不准用白条抵库存现金,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要及时结帐,不能及时结帐的,要记入往来帐。
6、出纳员要及时整理票据及时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7、加强现金管理,防止丢失被窃。
第七十三条 报销制度
1、持票人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是正式的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发的正式收据,其他发票不予报销。
2、原始发票必须具备时间、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合计大小写金额,不具备上述要求的不予报销。
3、原始发票必须由经办部门主管和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属于固定资产的票据,还应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登记后方可报销,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报销。
4、对于报销的各种票据,有违反财经法规,弄虚作假,超标准报销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5、干警增工资变动,须以本院人事科开出的工资发放通知单为依据,司法行政科按标准制度核实无误后发放。
6、代扣代交款项,必须有本院人事科或主管该项工作部门签发的代扣代交人员名册,做为代扣代交的依据。
第七十四条 帐务管理制度
1、出纳、会计要及时整理凭证,及时记帐。
2、出纳、会计要按分工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标的款帐。
3、每月最后两天为结帐日,会计应及时结帐。
4、使用微机记帐的要按规定进行软盘备份,按时打印报表,年终转帐后,要及时打印各类帐册。
第七十五条 收费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收取诉讼费、标的款和罚没款。
2、各项收费要及时上缴财政或存入银行帐户。
3、按规定和审批手续办理退费。
4、及时汇总,整理票据,制作报帐单,按月结出各项经费数额。
第七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健全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
2、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要及时入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3、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4、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报废,要经主管财务的领导和主管固定资产部门的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结,确保固定资产不流失损坏,提高固定资产的在用率。
第七十七条 票据、报表、资料管理
1、现金支票、转帐支票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窃;财务公章与支票分开保管,确保现金、转帐支票的安全。
2、对收据、各种专用票据要设专人保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办法。
3、各种会计资料要及时装订成册,分类保存,按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