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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规范》之五

后勤管理

  发布时间:2005-04-09 11:21:42


                           第一节    接待工作

    第七十八条 接待工作(各部门对口接待除外)由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集中管理,统一安排。

    第七十九条 办公室接到上级、同级或有关外来单位来访通知时,应仔细询问来访单位名称、人数、带队领导姓名、职务、来访主要目的、是否就餐等,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八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根据领导批示,准备接待事宜,必要时由领导指定接待负责人,成立临时接待组。

    第八十一条 遇有上级领导来访时,应由一名院领导主持接待工作;其他人员来访时适用同级或归口接待,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第八十二条 接待人员应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布置会场、门厅、安排接送车辆、安排打扫卫生、通知相关人员等。

    第八十三条 就餐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工作餐:与本院干警相同;

    2、一般招待餐:早餐10元/人/份;

            午餐150元/桌(不安排酒水);

            晚餐150元/桌(不含酒水);

    3、特别招待餐:早餐10元/人/份;

            午餐200元/桌(一般不安排酒水);

            晚餐200元/桌(不含酒水);

    上述用餐一般应安排在本院餐厅。如必须在外就餐的,须经主管行政工作的院领导批准,由后勤服务中心安排,行政科结帐。

    第八十四条 来访人员需要住宿时,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

    第八十五条 本院各部门对口接待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接待工作完毕后,接待人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在相关手续上签名。

                          第二节   车辆管理

    第八十七条 本院车辆一律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执行局、行政庭、法警大队、行政科、各中心法庭车辆的派用由部门自行安排,同时部门负责人对安全行车负领导责任),刑事庭办公用车由法警大队负责,遇到重大活动,所有车辆统一由后勤服务中心调配。

    第八十八条 严格执行警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本院车辆严禁外借,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

    第八十九条 本院车辆非工作原因,严禁停放在酒店、宾馆等娱乐场所门前;工作时间之外,车辆必须停放在院内;非工作时间用车,须经值班领导批准。

    第九十条 车辆返回后应整齐停放在院内划定的车位上,禁止乱停乱放,夜间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院内。

    第九十一条 用车部门使用车辆时,应填写派车单,写明事由、计划使用时间、到达地点,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持派车单到后勤服务中心申请用车。要合理、有效地使用车辆,提高车辆的利用率,减少浪费。

    第九十二条 凡遇大雪、大雾、大雨、大风等恶劣天气,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原则上不予派车,特殊情况用车须经院长批准。

    第九十三条 车辆去外埠(郑州区域外)出差,当天不能返回的,一律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九十四条 车辆用油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九十五条 驾驶员每月10号按核定的数量领油一次,并如实上报行驶公里数,核定油耗。

    第九十六条 车辆加油时只能凭油本,不得私自往其它容器内加油,加油时车号应与油本车号相符,否则油站不予加油。

    第九十七条 赴外地的车辆在外加油的,返回后应持发票由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按规定报销。

    第九十八条 需要维修的车辆由车辆驾驶员到后勤服务中心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审核后由本院修理站或到定点厂家修理。

    第九十九条 修车应按《维修申请单》批准的项目修理,不准私自将车辆送往修理厂维修。

    第一百条 驾驶员应对维修项目仔细验收合格后签字,价高、工艺不合格的,应拒绝签字。

    第一百○一条 车在外埠或路上因故障不能返回,要先向后勤服务中心请示,决定是否在外修理或拖回。

    第一百○二条 大修车辆要提前报后勤服务中心鉴定后,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安排大修。

    第一百○三条 因工作需要购买车辆时由司法行政管理科会同后勤服务中心写出购车请示报告,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一百○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要对所有车辆进行登记,健全车辆证件档案,列入固定资产登记建帐。

    第一百○五条 车辆由于性能落后,损坏严重,已到使用年限,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由后勤服务中心提出意见,经院党组研究批准后方可转让或做报废处理。

    第一百○六条 经批准转让或报废的车辆,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并清除警用标识。

    第一百○七条 驾驶员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熟悉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爱车守纪。

    第一百○八条 驾驶员应按规定对所驾驶车辆进行年审检查,认真参加年度考核,完成驾驶员年审工作。

    第一百○九条 各有车辆部门,必须指定有驾驶证的人员专人负责车辆的驾驶、保养、维修,院领导的车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保养、维修。

    第一百一十条 驾驶员没有接到派车单,禁止擅自动用车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警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一百一十二条 车辆发生事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后勤服务中心汇报,以便妥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因违章行车、市区街道乱停乱放,被交警部门扣车、扣证或罚款的,由驾驶员自行处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安全保卫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我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应做好本部门门(房间门反锁)、窗、电器、火灾隐患的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院干警凭证件进出机关大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律师等凭本人工作证出入机关大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进入机关,应出示传票、通知、身份证等。其他信访、申诉等人员由立案庭负责在信访接待室接待。

    第一百一十八条 工作时间由诉讼咨询台值班法警维护秩序,并对可疑及违规人员进行检查、询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进入办公大楼,不得吸烟、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自觉遵守规定,维护办公秩序。

    第一百二十条 凡携带大型箱包及其它物品或用机动车载物出门者,须持本部门负责人开具的携物证明,经值班人员检验后放行(证明收回),携物者应主动配合检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关大院除本系统车辆及上级领导车辆可进入,并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其余车辆一律在大门外有序停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院值班、巡逻人员由值班领导、值班主任、门岗及后勤服务中心人员组成,值班领导、值班主任不定时查岗。

    第一百二十三条 值班人员应熟悉本院情况,提高警惕,加强责任心,负责每日落锁,保证院内安全。

    第一百二十四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审查下班后出入本院的人员,妥善处理临时来访人员,禁止无关或可疑人员在本院滞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并作好值班记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酗酒、玩耍打闹,不得将无关人员或家属带进值班室,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一百二十六条 夜间值班巡逻人员应不定时巡逻,但每两次间隔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遇有情况,妥善控制现场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因工作马虎失误,不负责任,门未反锁、窗未关好,造成卷宗、财产丢失、毁损;电器未关、烟头未灭等责任事故引起火灾的,应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视具体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无故脱岗、酗酒、玩耍、严重失职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夜间值班人员不按规定巡逻的,每少巡逻一次罚款10元;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中心法庭因工作失误,未尽到职责、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节    卫生创建

    第一百三十一条 做好我院卫生、绿化、创建工作是全体干警的职责。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后勤服务中心是我院饮食、卫生、绿化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落实。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确保饮食安全,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就餐的干警要按量取食,做到勤俭节约。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部门按划定的卫生责任区进行打扫,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保持机关大院及办公楼公共场所的日常保洁。

    第一百三十四条 干警每天上班前,要对室内、外卫生进行认真打扫。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体干警的办公室要做到门窗清洁,用具摆放整齐、地面、墙壁、顶棚干净、无蜘蛛网、无灰尘、无杂物。

    第一百三十六条 禁止在走廊过道内摆放拖把等打扫工具和堆放杂物。

    第一百三十七条 垃圾应倒入垃圾道内或指定地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 自行车、摩托车应停放在停车棚内,不得停在办公楼前、楼道走廊等公共场所。

    第一百三十九条 绿化工作应做到定期修剪、喷药、浇水,春季要抓紧植树植草。保持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的优美环境。

                          第五节     水电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院内公共场所、办公室,不经批准,水电工一律不予安装电器和其它水电设备。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院人员不得私自架设线路。否则,造成事故者,由本人承担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住室或办公室不准使用电炉、电烤箱、电热器。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院人员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灭,随手关水,严禁常明灯、常流水。

    第一百四十四条 水电工要经常检查全院水电设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用水、用电现象,并将情况上报后勤服务中心。根据院里有关规定,对违章进行罚款,给予通报批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水电管理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操作技能,出主意,想办法,保证工作和生活用电用水。

                          第六节   消防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我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主管机构与广大干警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 法院设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是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对全院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预防和积极扑救火灾是全体干警的共同职责。任何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处置或向值班领导报告,消除隐患。

    第一百五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坚持安排消防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负责加强本部门干警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保障通讯畅通,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 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放置在明显的固定位置,定期安排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挪作它用或停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院干警均应保护消防设施,熟悉消防设施位置和使用方法,禁止下列行为:

    1、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

    2、偷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3、堵塞消防通道;

    4、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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