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三条 法警大队的警力调动原则上由大队长负责统一调配。遇到 突发事件,警务室接到院长或主管院长指令后,中队长有权调配一个中队警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调动警力需履行审批手续。调动一个中队以下的警力,由主管院长批准;调动一个中队以上的警力,由法警队主管领导和院长批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业务庭执行日常公务需要法警配合时,应提前一天填写调警审批单,并经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到法警大队调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处置突发事件时,接院长或主管院长指令,法警大队大队长、警务室主任、中队长应立即组织警力,并及时赶到指定位置。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中队长、警务室主任在接到调警命令后,应当按照领导要求的人数、出警的时间,及时组织警力到达指定位置。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上级法院或其它需要调用警力时,需经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警务室登记,大队长调配。
第一百五十九条 出警时,大队长、警务室主任、中队长应将出警人数、时间、地点、等情况报警务室备案。
第一百六十条 任务完成后,出警人员应及时向大队长、警务室主任、中队长报告任务执行情况,并由用警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警执行任务应当依法进行。应当服从审判员或执行员指挥,审判员或执行员对法警执行公务负责。法警在执行任务期间如果发现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违纪或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提出建议并向批准调警的主管院长汇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法警大队除常用警械具外,其余均由警务室统一保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集体活动,外出执行任务需携带警械具时,由带队负责人到警务室领取。活动结束即时归还。
第一百六十四条 使用警械具者应爱护公物,不得故意损坏。
第一百六十五条 管理人员应经常对警械具进行保养,对喊话器、电警棍、对讲机等电器设备应及时充电,保证用时无误。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损坏、丢失(非故意)的警械具,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补齐,以免造成工作不便。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警大队全体干警工作时间按照院规定统一着99式司法警察制服。
第一百六十八条 着制服要保持干净整洁、平整、无污渍、无坏损、无皱折,经常洗涤,穿着要保持得体大方、警容严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着装要严格按照规定统一佩戴警徽、警号、警衔、领花、帽徽,着制式衬衣、扎领带和佩戴胸卡。
第一百七十条 严格按照季节气候变化统一更换服装,着黑色皮鞋,不得私自换装,严禁警便混穿,保持着装的统一性。
第一百七十一条 遇有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突发性事件统一着制服,按照情况需要统一戴大沿帽或者警盔、扎外腰带。
第一百七十二条 法警大队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大队长、警务室主任、一、二中队中队长组成。
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警大队所有干警必须保持二十四小时通讯工具畅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时,法警队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携带警、模具。
第一百七十五条 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时,法警队员必须听从指挥员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第一百七十六条 处置突发事件时,法警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使用警械、具和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第一百七十七条 处置突发事件完毕后,由指挥员清点人数、警械、具入库,并向上级汇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