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文化 -> 审判文化

法院文化建设研讨会工作回顾(三)

  发布时间:2006-07-10 08:34:17


    6月10日至12日,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研讨会在我市召开,在接送组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现总结汇报如下:

    我们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会议人员的接送、车辆的调配、租用、指挥、排放,制订参观路线,与会代表返程机票、车票的订购,机关卫生、花卉摆放等。

    我们的工作思路是:安全、高效、节俭、周到,确保会议圆满召开。

    我们的工作方法是: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工作任务量化分解,落实到人,根据工作需要,分时间、分阶段制订每天的中心工作。前期准备阶段,共列出70多项工作任务,其中涉及机关卫生、维修、规划停车位,车库、锅炉房门、前院栏杆油漆等50余项,这些工作都具体落实到人,并逐一验收。保障了与会代表来我院参观时无一个烟头、杂物,机关环境优美、整洁,给与会代表留下较好印象。

    这次会议,共动用本院警、轿车11辆,长安之星、昌河面包车12辆,外借中院中巴2辆,租用豪华大轿2辆,外借轿车10辆,为节约开支,在确保会议用车,提高我院警车利用率情况下,减少5辆,实际动用了3辆。另外有三位同志主动请缨,把自己的私家车也交与车辆组使用。

    6月8日至11日,中心工作是机场、火车站、高速路口接与会代表。为搞好这项工作,我们分为四个组,把车辆、司机做了最佳搭配,精兵强将好车派往郑州火车站、机场,明确各组组长,工作任务,接车、机对象及时间顺序。如新郑机场接待组,在组长杨学文、副组长景颖同志带领下,从6月8日至11日,坚守在机场,有位乘飞机的与会代表报的是9号上午9:15分到,我们的工作人员提前赶到,一直等到晚上10点才接到本人,事后知道是因为天气原因使航班延误,回来后在食堂吃完饭后已12点多。根据机场、火车站接代表的实际情况,为整合我们的动力资源,节约费用,减少往返次数,增加安全系数,报院党组同意,在火车站招待所开了房间,在组长徐建伦、副组长乔高战同志的带领下,用手机不断同与会代表联系,及时掌握火车晚点情况,将先接到的代表安排在招待所休息,与下批到来的代表一同送回巩义。新郑机场在杨学文、景颖考察后,认为让代表在机场出站口休息室休息最合算,每人最低消费10元即可,为了节约,他们特别交待服务员不准上咖啡,将来宾热情接待到休息室,其中中院面包车一次接回9名来宾。由于部分来宾没有报来开会的时间及乘坐的交通工具,在新郑机场接待了三个法院来宾,致使新郑机场车辆不足,我们及时把正在路上往火车站赶的李发展同志调往机场,发展同志二话不说,调转车头就赶往新郑机场。新郑机场的接待任务完成后,杨学文和景颖同志仍在机场等到晚上10点多才返回,以防有漏接现象。火车站接待组最早到站的是10号凌晨3:40分,徐建伦和崔豪杰同志就住在招待所,准时接回了代表。巩义高速接待组,在组长李伟同志带领下,10号早上先安排好高速站接待车辆、人员后,立即赶往巩县火车站,接了两趟来宾,并把他们安全送往酒店后立即赶往高速站。巩义高速东口在组长冯根周同志带领下,顶着烈日,坚守岗位。巩义高速站工作任务完成后,席正军同志又驾车赶往新郑机场接受新的任务。

    这次接待工作要求所有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收到良好效果,许多代表说,我们很远就看到你们了,你们不打牌子也能接到我们。

    6月11日至12日,中心工作是给来宾订购返程车、机票工作,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徐建伦同志崔收预订表,我和王志伟主任完成代表来我院参观任务后,与徐建伦同志一块到酒店旅行社,进行现场联合办公,同时要求酒店凡订购火车返程的,尽量在我市车站上车,以减少郑州、洛阳往返次数,先后在我市火车站乘车返回的有9人。经过努力除一人因要求13日返回,只有过路车但没有卧铺,经过征求意见表示愿意上车补卧铺票而没有订到,其余全部按代表要求订到了车、机票。

    6月12日至14日,中心工作是送与会代表,组织参观车辆,我们精心安排,每天晚上制订出第二天送代表的最佳工作方案。全部用我院警车完成了工作任务。

    这次会议期间,我们给会务组、接待组等均配专车,指定司机,并有车辆指挥组、机动组各有专车专人随时服务会议用车,共往返郑州、洛阳、登封等长途60余趟。可以说工作任务最紧张的几天,我和王志伟主任晚上就住在办公室,制定第二天工作方案及可能发生的应急预案,并随时掌握和处置相关事宜。这次参加车辆接送组的全体工作人员,有的累的出车回来就倒在床上睡着了,机场接待人员站的脚发肿,第二天在食堂带着方凳去机场,有的话说的多,噪子发不出音,所有人员不怕浪费手机费,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为了节约,机场工作人员找最小的饭店吃烩面、喝羊肉汤。所有人员争先恐后,不讲条件,工作热情高、效率也高,顶烈日、甘奉献,吃苦耐劳,听从指挥,克服各种困难,较圆满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8811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