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集体煤矿被私人出卖 七人阻止生产109天

七人以股东身份阻挠煤矿生产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06-07-11 11:39:06


    正强行占据巩义市南官庄煤矿的白本禄等七人被无奈的矿长葛东峰告上法庭,葛矿长还清晰地记得今年2月6日下午的一幕,白本禄等人丝毫不顾正在井下作业的职工生命安全,强行断电,随后用大铲车将通向煤矿的唯一通道挖断,致使道路无法修复。从此他们每天派人日夜看守,并不断到矿上滋事,强行占据煤矿办公室,这一闹就是三个多月时间。

    6月15日,巩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七名被告说出了南官庄煤矿22年的历史,1984年,白本禄等九人共同出资,以合伙形式筹建和申请开办南官庄煤矿,经时任村委研究同意,以村民委员会名义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因此,该煤矿营业执照登记显示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经九个股东商议,同意任命李本召为法定代表人及矿长。该矿名为集体企业,实为合伙企业。2001年8月,李本召因病去世。2002年11月,葛东峰私自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今年2月,各股东得知消息,葛东峰私自将煤矿出卖,他们到矿上询问情况,但葛东峰一直没有正面回应,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七名被告认为他们占煤矿股份的九分之七,是该矿的主人,到矿上询问有关经营情况,对矿上重大问题进行质询是正常行为。葛东峰不能代表南官庄煤矿起诉,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查明,南官庄煤矿工商登记为巩义市北山口镇南官庄村委于1985年申请开办的村办集体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由村委出资,该矿核定开采能力为每年60000吨黄煤,2002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葛东峰。目前煤矿由于七名被告的破坏,已经无法进行维修和生产。并且为了维护安全,通风排水设施未停止。法院认为,葛东峰是工商及其它部门批准经营的合法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白本禄等七人以有股权的理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关审理,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为维持煤矿安全支出的电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误工费等76092元。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9792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