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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后名誉受损 癔症少女索赔10万

  发布时间:2006-07-17 09:47:52


    正值花季的19岁少女小蕾是父母的掌上明珠,然而每当回忆去年夏天发生在自家门口的一件不大不小的事件,却让她坐立不安,甚至出现抽搐等精神高度紧张现象,为给女儿治病和处理纠纷事务,小蕾的父母四处奔走,致使家中部分田地荒芜,农田大面积减产。然而女儿的损失却一直没有得到赔偿,不久前,无耐的他们将自己的邻居告上了法庭。

    去年7月21日下午,家住巩义市河洛镇洛口村的小蕾和母亲正在自己家中准备着晚饭,忽然听到屋外有人在叫骂,原来是邻居杨阿姨因为放在门外空地上的山枣枝不知被谁扔掉了,小蕾母女出来劝解,谁知正在气头上的杨阿姨不但没有平息怒气,反而与她们吵了起来,进而三人互相厮打,结果双方都被打伤。随后,小蕾母女被送往医院治疗,结果母亲被诊断为脑震荡,小蕾被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损伤。正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小蕾出现了短暂意识不清和抽搐等症状,7月29日,她被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癔症发作,8月12日,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刑事诉讼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精神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与本次事件有因果关系。”

    小蕾的病情一直没见好转,而且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正当她们一家一筹莫展的时候,另他们意料之外的是,将她打伤的杨阿姨竟然到处宣扬她的病情,使小蕾在精神上受到打击,更加脆弱。于是,小蕾和她的母亲一起将把她们打伤的邻居杨玲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名誉损害赔偿等共计10万元。

    法庭上,被告对小蕾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赔偿数额过高进行了申辩,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蕾已经成年,虽然曾经出现癔症发作时不能控制意志的情况,但在经过起诉之前的治疗后已经好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行为合法有效,就赔偿金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和我省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认定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3000元,小蕾以被告散布其病情的言论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名誉损害赔偿金30000元,因没有证据证明,法院没有支持。加上法院认定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4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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