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已的车辆被犯罪分子偷窃,在车辆被盗期间,肇事者将人撞伤后逃逸,受害人将车主告到法庭。车主是否应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呢?8月1日,巩义法院对一起因车辆被盗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贺某有一辆豫AF1372面包车。该车于2006年1月14日23时左右在被告住处郑州硝滩7号楼2单元门前被盗。次日上午11时,被告发现汽车被盗即到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城东路派出所报警。2006年1月28日,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决定对贺某汽车被盗案立案侦察。后豫AF1372面包车被公安机关追回,盗窃该车的犯罪嫌疑人至今未被抓获。车辆被盗期间,2006年2月5日19时38分许,在巩义市永安路新二中处,原告李某被豫AF1372面包车撞伤,后肇事司机将该车开到里沟村后弃车逃逸。2006年5月25日,李某一纸诉状将车主贺某诉至法院,认为被告贺某作为车主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补偿,赔偿原告医药费7813.59元、举报费800元、租车费300元、就餐费200元以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12113.5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贺某虽然是豫AF1372号面包车的车主,但原告李某是在被告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被告作为车主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肇事司机逃逸,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