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荥阳市刘河信用社因有能力却长期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被罚款3万元。
荥阳市庙子信用社因担保借款,于1998年12月27日被法院判决承担给付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9月20日,荥阳市庙子信用社经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批准降格为荥阳市刘河信用社庙子分社后,已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由合并后的企业法人刘河信用社承担。2003年4月8日,巩义市法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荥阳市庙子信用社变更为荥阳市刘河信用社。荥阳市刘河信用社虽有能力履行,但长期拒不履行法院民事判决书义务。2006年7月24日,巩义市法院依法扣划了该单位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0万元。
为了教育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巩义市法院作出决定,对荥阳市刘河信用社各罚款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