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抢一张报纸而引起一场厮打,致人受伤。4月8日,被告人韩某被巩义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3年4月17日上午9时许,韩某在巩义市汽车驾驶学校学习汽车驾驶时,因急着上厕所,就顺手将郑某手中的一张报纸夺走,双方为这张报纸厮打起来。韩某随手操起训练场上的铁爬梯就朝郑某的右额部砸去,致使郑某面部受伤。经鉴定,郑某已构成轻伤。案发后,韩某的亲属赔偿郑某经济损失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韩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