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了两年的近20万元货款和18万元的损失赔偿终于有了公正的说法,巩义市金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冕公司)的王延彦经理激动不已,近日,她向巩义法院的法官送上两面锦旗,在交给该院王红梅法官时,她向法官深深一鞠躬,由衷表达了自己的谢意和感激之情,但此举却让王红梅法官显得有些措手不及,她连忙上前扶起当事人,“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做的。”
2004年9月至10月,金冕公司与为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供应价值27万余元的钢材,但兴业公司仅付货款15000元,11月2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了钢材的价格及超期付款的损失赔偿方法。随后,王延彦依约供应兴业公司价值26万的钢材,加上前期货款,共计52万余元,在原告多次催促下,兴业公司陆续支付了33万元,之后便以曾于2005年5月26日与王延彦及开发商一起签订的一份债务转移协议为由,余款18万余元一直不予支付,更不要说近39万元的违约赔偿款了。
今年6月,无耐的王延彦一纸诉状将兴业公司告上法院,我院民二庭受理此案后,了解到该案案情复杂,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最终查明2005年5月26日的债务转移协议中的开发商刘某只为担保方,并不是新的债务人,因此债务应当由被告兴业公司承担,而约定的39万损失赔偿金明显超过欠款总额,按照公平原则,应当予以调整。
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我院民二庭庭长赵爱民曾多次带着法官前往荥阳兴业公司,找到公司的法人代表解法释律,最终使其理解并认可了应当依法履行的还款义务。
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兴业公司支付原告金冕公司货款18.8万元,赔偿损失18万元,结果使双方都很满意,当场表示不再上诉。
为了顺利审结此案,为了让双方当事人更全面地了解法律,我院民二庭的法官经常加班查阅相关资料,他们顶着炎炎烈日到当事人处调查取证,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他们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他们的爱岗敬业和司法为民赢得了当事人的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