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抢得现款,被告人常朋豪将盯上了去银行取款之人。近日,被告人常朋豪因犯抢夺罪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被判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九千七百七十元。
2005年12月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常朋豪和一个人叫“小郑州”(未找到此人)的人预谋后,驾驶一辆无牌照红色五羊125型摩托车,到巩义市回郭镇工商银行附近伺机作案。两人发现周某在银行取款后乘坐其爱人席某骑的摩托车回家,即驾车尾随其后,当席某周某两人骑车行至一村口时,“小郑州”趁周不备抢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9770元,另有户口本、身份证及存折等物品)后和被告人常朋豪驾车逃窜。案发后所抢赃款已被二人挥霍,其他物品已追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朋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在作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常朋豪属利用行使的机动车辆进行抢夺,赃款已被挥霍,且未能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在抢夺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