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公司工作的一未毕业的大学生因出色表现被任命为公司技术部部长。然而,他的跳槽却使他担负了上万元的赔偿款。昨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进行了审理。
2005年10月,为了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大学未毕业的李建峰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原告在合同期内主动辞职、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如违反该规定或因个人原因被公司辞退、开除应承担公司培训费和相关的技术性投资,并应承担当月工资5倍的违约金。
被任命为技术部部长职务的李建峰在今年2月被另一家公司挖走。3月23日,公司以李建峰突然离职导致公司当月订单产品无法正常设计和生产销售受到极大影响为由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4月26日,巩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李建峰向该公司支付培训费1600元,支付违约金8950元,并承担仲裁费600元。
面对突如其来的裁决书,李建峰认为他与公司所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他以该合同应属无效条款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有关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等。李建峰在没有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离开,应属擅自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支付被告培训费用及合同约定的违约损失。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驳回原告李建峰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李建峰支付原公司培训费、违约金等共10550元和仲裁费6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