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引发纠纷,旁观者上前调解竟与一方发生殴斗,冲动之下伤了他人。9月5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河南省巩义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改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今年4月16日19时许,巩义市米河镇米南村的马元兴驾车与小关镇口头村的丁秀琴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双方发生争吵,旁观者马新国见状上前调解,结果与马元兴发生殴斗。为帮助马新国,马改威遂上前对马元兴进行殴打,致使马元兴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经鉴定,马元兴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马改威、马新国已赔偿马元兴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改威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